(2017)豫1726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兴会与杨秀兰、刘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会,杨秀兰,刘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53号原告:王兴会,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杨秀兰,女,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书强,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会诉被告杨秀兰、刘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