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朋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朋,袁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440号申请执行人王朋,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帅,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朋与袁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26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6)陕证执字第261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