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立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立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34号罪犯杨立峰,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立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止。宣判后,公诉机关抗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四刑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吉03刑更6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该罪犯减刑1年,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7个月零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立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立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立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