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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82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伟,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申涛,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伟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周伟及其辩护人申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周伟通过互联网联系假证制作者并提供了个人资料和相片,由假证制作者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为其制作一本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5月15日晚上9时许,周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持上述假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粤C×××××号小型轿车沿中山市坦洲镇南坦路由坦洲镇东城四XX向往坦洲镇汇昌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坦洲镇南坦路汇翠山庄红绿灯处,被公安人员查获并带往医院抽血检验。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周伟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5mg/100ml。归案后,周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伟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均应依法惩处。缴获的假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周伟在判决宣告前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周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周伟仅买卖驾驶证而没有伪造驾驶证的行为,经查,周伟提供其个人资料和相片给他人帮其伪造驾驶证,具有与他人共同伪造驾驶证的行为,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周伟如实供述罪行,没有前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伟犯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假证,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