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盛利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盛利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161号原告: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金世纪财富大厦A601室-1。主要负责人:陆纪明。被告:盛利祥,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诉被告盛利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其自己行使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兆信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沈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