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同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明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美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同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明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美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左治平,张琚善,张磊磊,杨芳,陈国栋,左治涛,周婧,李彪,山秀兰,陈文文,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098号申请人:张掖市甘州区同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奇,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07676727-5,地址:甘州区西环路8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学旺,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张掖市明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州区张火公路恒达包装公司院内。被申请人:张掖市美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文,系该公司经理,地址:甘州区南环路76号。被告王建军,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上秦镇金家湾村一社51号,系张掖市明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622201196912235411。被告左治平,女,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东街东湖小区8号楼3单元701室。身份证号:62220119721227692X。被告张琚善,男,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上秦镇哈寨子村二社74号。身份证号:622201197203045433。被告张磊磊,男,汉族,1990年5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上秦镇哈寨子村二社74号。身份证号:622201199005025414。被告杨芳,女,汉族,1985年5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本区西二环路宁和园A21号楼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224198505201540。被告陈国栋,男,汉族,1982年10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西二环路宁和园A21号楼3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22224198210123633。被告左治涛,男,汉族,1988年4月1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沙井镇寺儿沟村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880414751X。被告周婧,女,汉族,1988年9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黑城村五社。身份证号:622201198809013641。被告李彪,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倪家营乡汪家墩村六社24号。身份证号:62222419611026651X。被告山秀兰,女,汉族,1965年4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倪家营乡汪家墩村六社24号。身份证号:622201196504296527。被告陈文文,女,汉族,1994年9月2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东街东湖小区8号楼3单元701室,系张掖市美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身份证号:622201199409296923。被告赵平,男,汉族,1972年3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东园镇东路康乐小区4号。身份证号:62220119720324183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同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明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美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军、左治平、张琚善、张磊磊、杨芳、陈国栋、左治涛、周婧、李彪、山秀兰、陈文文、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荆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