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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兆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068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兆胜,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兆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周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兆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周兆胜驾驶电动三轮车到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荒庄61号找姜英的丈夫程新来玩,家中只有姜英的公公一个人在家,周兆胜趁姜英公公临时外出,家中无人之机,从姜英家中东数第一间屋里盗窃现金5000元,从南屋里盗窃头盔一个,富农牌喷雾器一个,经鉴定,富农牌喷雾器价值人民币103元。综上,被告人周兆胜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元,盗窃物品可鉴定价值人民币103元,共计人民币5103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兆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兆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兆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另查明,富农牌喷雾器、头盔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兆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兆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周兆胜的供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检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兆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兆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兆胜积极退赔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兆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