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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4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彭发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彭发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13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天宫二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5700773A。负责人:周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爽,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8日,住重庆市大足县,系特别授权。被告:彭发财,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被告彭发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发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发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鄢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