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167号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张建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某某起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滁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使用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1)对管辖权有异议的;(1)驳回起诉;(1)保全和先予执行;(1)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1)中止或者终结诉讼;(1)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1)中止或者终结执行;(1)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