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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辖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克锐、万静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秦家勇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刘克锐,万静,秦家勇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辖终1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渡春路1号,注册号340200000054188(1-1)。法定代表人:武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克锐,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万静,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审被告:秦家勇,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克锐、万静、一审被告秦家勇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202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上诉称:秦家勇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其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案涉《承诺函》是案外人范亚、姚文林为了实施犯罪私刻印章形成的,不是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不应成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承诺函》载明:“如到期不还我公司同意由阜阳法院裁决”。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中心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267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该《承诺函》原件落款处所盖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红色印文系该公司印章盖印形成,故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该《承诺函》是案外人范亚、姚文林为了实施犯罪私刻印章形成的,不是其公司真实意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承诺函》中协议管辖内容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可以确定阜阳地区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只有颍州区,故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强审判员 郭 阳审判员 王高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天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