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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风君诉被告李媛媛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风君,李媛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2民初2055号原告马风君,男,1964年12月4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被告李媛媛,女,1985年7月27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本院受理原告马风君诉被告李媛媛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经初步审查,原告马风君与被告李媛媛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关系,原告并未获得对该楼房的管理、使用等权,原告所要求确认的被告楼房实为借款抵押性质。因此,原告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风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马风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娇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