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显庆寺管委会、李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显庆寺管委会,李某2,李某3,李某4,胡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932号原告:李某1,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肃省甘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显庆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王某,系该管委会会长。被告:李某2,现年40岁左右,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李某3,现年50岁左右,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李某4,现年60岁左右,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被告:胡某,现年40岁左右,甘肃省甘谷县人,住甘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显庆寺管委会、李某2、李某3、李某4、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王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彦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