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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根与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根,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建,孙瑞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968号原告:陈根,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夏盈,蚌埠市蚌山区黄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730419500。负责人:王佳伟。被告:李建,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孙瑞丽,女,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陈根诉被告安徽省家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李建、孙瑞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陈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撤回起诉。诉讼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原告已缴纳),仍由原告陈根负担。审判员  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