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华申请执行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华,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高华,女,198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人王建忠,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新开北路。申请执行人高华申请执行大同市益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大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87784元,案件受理费3578元,执行费2717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初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