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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闫斌与行唐县北环加油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斌,行唐县北环加油站,董连合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28号原告闫斌,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行唐县北环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董连合,该加油站合伙执行人。第三人董连合,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花克杰,河北龙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原告闫斌与被告行唐北环加油站、第三人董连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闫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斌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