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江谷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江谷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湖田(602科技园内)。法定代表人:蒋细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华,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谷妹,女,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上诉人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迪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6)赣0203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理了本案。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6532.4元双倍工资;2、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在原审时提交了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原审法院在无充分理由及未对劳动合同签名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作出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不予采信的结论,损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江谷妹辩称,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人仲案字[2016]第64-3号仲裁裁决第二项;2、诉讼费由江谷妹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江谷妹于2014年起在原告景迪公司从事组装工作,期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2016年5月31日,景迪公司通知江谷妹终止劳动关系,江谷妹不同意,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景迪公司未支付,江谷妹遂向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江谷妹在景迪公司处工作年限为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二、景迪公司支付江谷妹2016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7452元;三、景迪公司支付江谷妹经济补偿金3726元;四、景迪公司为江谷妹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景德镇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景劳人仲案字[2016]第6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江谷妹在景迪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二、景迪公司支付江谷妹双倍工资6532.4元;三、驳回江谷妹要求景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726元的仲裁请求;四、驳回江谷妹要求景迪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景迪公司收到该仲裁裁决后对第二项仲裁裁决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审认为,景迪公司、江谷妹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到期后未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仲裁裁决景迪公司支付江谷妹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景迪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江谷妹双倍工资,而景迪公司是否与江谷妹签订了第二份书面劳动合同则是认定这一争议焦点的核心事实。景迪公司为证明其与江谷妹续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原审提交了续订合同文本,但该合同文本存有两处疑点:1、首次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首页有劳动者签名,续订的却没有;2、首次签订的书面合同右上角显示“共2页第1页”,续订的也没有。景迪公司对此未进行合理解释。案件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要求景迪公司同时提供两份合同文本原件进行比对,但景迪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交。结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在景迪公司所举得两份劳动合同存在伪造之嫌疑的情况下,其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无法同时提供两份合同原件进行辨别,本院对景迪公司所称已经与江谷妹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景德镇市景迪汽车装饰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武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祝 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