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初5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福耀、桂中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福耀,桂中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845号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吴福耀、桂中友。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福耀、桂中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