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少坤与魏嘉良、魏兰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坤,魏嘉良,魏兰茹,李胜林,杨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民初584号原告:郭少坤,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敏,河南孙文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嘉良,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魏兰茹,女,200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李胜林,男,194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杨崇英,女,194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郭少坤与被告李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被告李惠萍于2017年4月19日死亡,原告郭少坤变更被告李惠萍的继承人魏嘉良、魏兰茹、李胜林、杨崇英为被告。原告郭少坤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郭少坤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申请费1870元,共计4545元,由原告郭少坤承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锦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