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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小瑜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2140号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猗县南环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黄三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庆福,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某,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临猗县猗氏镇百里店村*组人。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临猗县猗氏镇百里店村*组人,系被告陈某之妻。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将贷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将贷款全部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华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