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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8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小兰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兰,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8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小兰,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本院受理高小兰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22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八组将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4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