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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墨胜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墨胜,陈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499号原告:张墨胜,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陈冬,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墨胜与被告陈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墨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墨胜撤回对被告陈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墨胜承担。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