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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建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利军、牛喜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利军,牛喜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红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胤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利军,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晋中市人,务工,住晋中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喜福,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晋中市人,务农,住晋中市。上诉人中建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利军、牛喜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建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丰毅审判员  赵四民审判员  段雪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