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11周学友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友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学友,男,1960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任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四组组长,住涟水县。被告人周学友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学友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浩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学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被告人周学友在担任涟水县保滩镇十堡村四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组村民土地补偿费用共计15.4万元,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2012年底,被告人周学友将挪用的补偿费用发放给被征土地农民。2016年9月,被告人周学友在涟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主动交代了挪用资金的事实,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学友到涟水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学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某、徐某、张某等人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征用农户土地汇总表及明细表、征用农户土地青苗补偿汇总表及明细表、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学友身为村民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集体资金并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学友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学友已全部归还挪用的资金,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学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建审 判 员 付礼彬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乙煊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十一条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