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梁炳培与冯桂芳、池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炳培,冯桂芳,池增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3748号原告:梁炳培,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冯桂芳,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池增松,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炳培诉被告冯桂芳、池增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炳培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梁炳培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炳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志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绮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