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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建明与杨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明,杨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809号原告:杨建明,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杨磊,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新区。原告杨建明与被告杨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杨建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杨建明负担。审判员  信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