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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2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坤兴筛网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百世龙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坤兴筛网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百世龙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坤兴筛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沙浦东路48号11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058939088W。法定代表人:刘坤须。委托代理人:寇淑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百世龙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东雅路7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69692732-1。法定代表人:姚东贤。关于广州坤兴筛网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百世龙汽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以及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刘学洁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雪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