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民终1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王萍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1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负责人:段存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喜,该支行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萍,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常山县人,住常山县,现住贵州省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庆,贵州庆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萍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黔2728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甸县支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锦审判员 李家荣审判员 莫玉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才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