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连迪与林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迪,林建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915号原告:连迪,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土生,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建标,男,196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连迪与被告林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1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连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建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建标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7年3月20日、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连迪借款11600元、20000元,共计31600元;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履行了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二份,约定于2017年7月20日前、同年6月23日前归还上述二笔借款,未约定借款利率。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诉讼中,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支付利息,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建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连迪借款3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林建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力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土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俊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