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安市福鑫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福鑫装卸搬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80号申请被执行人:汤旺玉,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福鑫装卸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周泽雄。申请执行人汤旺玉与被执行人福安市福鑫装卸搬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6)2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仲案(2016)2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