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罗贵生、阙艳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贵生,阙艳兰,卢美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罗贵生,男,1961年3月14日,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阙艳兰,男,1978年7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被执行人:卢美周,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融安县。申请执行人罗贵生与阙艳兰、卢美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45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诉讼期间已查封被执行人卢美周(共有人阙艳兰)的位于柳江县拉堡镇××单元××室房屋一套(有抵押贷款),现由另案处置。此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阙艳兰、卢美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贵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咸治涛审判员 韦彰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