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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纪桂波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桂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吉0621刑更1号罪犯纪桂波,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6)吉06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罪犯纪桂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00元。经本院进行公开宣判,本院于宣判当日向XX县公安局发出逮捕决定书,XX县公安局当日将纪桂波送至XX县看守所进行投改,XX县看守所以罪犯纪桂波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尿毒症性心肌炎、高血压三级不在收押范围,不予收押。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委托白山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委员会依法对罪犯纪桂波所患疾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左颞叶脑出血,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肾性贫血,继发性甲状腺功能亢进,高钾血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查:罪犯纪桂波确系因患有高血压病三级、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等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五)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纪桂波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2月23日止,予以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