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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正明、冯福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明,冯福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351号申请执行人王正明,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冯福中,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97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正明与被执行人冯福中(2017)浙1081执5351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福中有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福中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