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学谦与刘掌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学谦,刘掌富,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学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掌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浑源县下韩村乡石庄村。上诉人高学谦因与被上诉人刘掌富、大同市达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浑源县人民法院(2017)晋02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通知催告,高学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高学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李钧& # xB;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