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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海龙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322号罪犯张海龙,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海龙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3日止,截止2017年8月2日余刑为2个月零1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英城监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海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龙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