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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范惠深与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惠深,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628号申请执行人:范惠深。委托代理人李哲,辽宁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931号。法定代表人何良双。被申请人:何良双。范惠深申请执行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419553,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送达了(2017)辽0204执628号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由于被执行人大连爱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何良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4195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53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6596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哲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代理审判员  许景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