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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维林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维林,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海港区市。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一刑诉(2017)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维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1时许,王维林驾驶号牌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西环路与文体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2月27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维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指控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被告人王维林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请求对被告人王维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维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维林驾驶号牌为×××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西环路与文体路交叉口处因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2017年2月27日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维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维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维林的供述和辩解;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被告人王维林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故对被告人王维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维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董林华人民陪审员邵福英人民陪审员于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董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