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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国强与张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国强,张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曲民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文国强,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彦青,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曲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彦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青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彦青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村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