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文国强与张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国强,张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曲民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文国强,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张彦青,男,197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曲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彦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彦青至今未能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彦青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村信用社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新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