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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2104号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后龙金第旺座C栋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092694600H。法定代表人:王军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根,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梅珍,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凤,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林金凤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俊玲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