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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景涛、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涛,许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241号之一申请人:王景涛,男,200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法定代理人:王永顺(系王景涛之父),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许权,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申请人王景涛与被申请人许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王景涛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许权驾驶李思梦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许权提供了10000元现金进行担保,并请求解除对豫A×××××小型轿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许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许权驾驶李思梦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0225财保241号申请人:王景涛,男,200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张君墓镇大李庄村。身份证号:410225200002104913。法定代理人:王永顺(系王景涛之父),男,1966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225196611264913。被申请人:许权,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麦秸垛沟村85号附1号。身份证号:410221198903161370。申请人王景涛与被申请人李思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景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权驾驶李思梦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王景涛提供了10000元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权驾驶李思梦所有的豫A×××××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周大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毕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