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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赋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宏旭利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赋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宏旭利工贸有限公司,季军强,孙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498号申请人:潍坊赋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街37号。被申请人:潍坊宏旭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符山镇大圩河村工业园。被申请人:季军强,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孙阿芳,女,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潍坊赋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赋鲁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