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486号原告: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古秀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林,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刘丽杰,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波(曾用名刘思锐),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货款264,000.00元及利息;2.要求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购买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化肥,欠货款264,000.00元,此款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举证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欠据,证明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欠货款264,000.00元,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称该欠据系给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办事处段士宏出具的,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办事处间存在买卖化肥关系,与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未发生过任何买卖关系,并向法庭举证了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办事处签订的买卖合同、货物运单及与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办事处工作人员段士宏的电话录音等证据。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与安达市天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化肥合同、供货凭证、洽谈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姓名以及公司原始帐目等证据。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举证的欠据上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该欠据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足。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不具有债权人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黑龙江久瑞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存福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