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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科兴路988号(嘉兴科技城),组织机构代码77313283-0。法定代表人沈华。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5423-3。法定代表人王志泳。申请执行人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45569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其既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已经停业,其名下的厂房目前抵押于第三人,申请人向本院书面说明不要处置该厂房;被执行人名下汽车均由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属轮侯查封,故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已由我院首查封,目前江苏省阜宁县法院处置之中,本院已发出参与分配;其他未查询到相关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另外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已于2017年8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35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鲍玉庆代理审判员  程计钦执 行 员  冯 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