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立水、李新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立水,李新辉,孙盼盼,马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财保95号申请人:王立水,男,195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被申请人:李新辉,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庆云县人,住山东省庆云县。被申请人:孙盼盼,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城区。被申请人:马青春,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青县人,住山东省高青县。申请人王立水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新辉驾驶的鲁N×××××号轿车,被申请人孙盼盼驾驶的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担保人王斌以其自有的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立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王斌提供的担保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被申请人李新辉驾驶的鲁N×××××号轿车,被申请人孙盼盼驾驶的鲁K×××××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保全价值在45000.00元以内。案件申请费470.00元,由申请人王立水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兆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