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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平湖博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平湖博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营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溪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女,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平湖博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清波公寓278幢1单元209室。法定代表人:郭文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励福机器设备(青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湖博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237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裁定如下:(2017)鲁02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怀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