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智斌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官林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杜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官林,男,生于1961年12月4日,住陕西省眉县。上诉人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智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6民初6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深圳前海班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书》对管辖约定不明,本案唯一能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履行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属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股权转让会发生公司股权或股东的变更,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股权及股东变更需要在原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本案中所涉转让股权系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该公司登记机关为陕西省眉县工商局。涉案的股权转让亦在眉县工商局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故眉县应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履行地。蔡官林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即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艳审判员 李红宝审判员 吕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冶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