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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小江与张正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小江,张正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田小江,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张正田,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田小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正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庭后缴纳部分现金,表示暂无能力履行全部案款。本院采取点对点、总对总查控财产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史永利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