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27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包文华与刘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文华,刘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399号申请执行人:包文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宝,,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包文华与刘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宝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包文华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085元及迟延利息、诉讼费、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刘宝在全国性银行无存款,在公安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在证券部门无证券记载。因被执行人刘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