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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刑初12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月21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第一看守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以下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沿磁湖路由肖铺方向往隧道方向行驶,行至黄石中医院路段时,与由右向左(以被告人何某的方向为准)横穿马路的被害人陈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民警赶至医院找被告人何某调查事故相关情况。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黄石市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陈某的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江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的供述;黄四十联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黄联发司鉴所[2017]痕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X10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何某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施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且被害人陈某的亲属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二月二十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贾申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雪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