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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与施大峰、李元霞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施大峰,李元霞,施建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955号原告: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沐春园*幢**号。经营者:王文文,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三山区。被告:施大峰,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元霞,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施建新,男,199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诉被告施大峰、李元霞、施建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自愿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弋江区美圣房产中介所负担。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