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发福与定西市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福,定西市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民初2951号原告:李发福,男。被告:定西市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法定代表人:宋鹏峰,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福与被告定西市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发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李发福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亮 微信公众号“”